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简称中机质协。英文译名CHINA MACHINE BUILDING QUALI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CMQMA。
第二条本协会是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质量管理工作者自愿结合的、致力于发展全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事业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是党和国家在机械工业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上联系企业和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联系企业、顾客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的参谋和助手,是会员利益的代表。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宪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社会的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机械工业广大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为实现机械工业的质量振兴而奋斗。
第四条本协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机械工业的质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团结和教育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弘扬质量文化提高质量意识,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质量管理的新观念、新途径和新方法;
二、调查研究质量管理的状况和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以用户满意和产品可靠性为目标,促进实物质量、管理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在全行业开展追求卓越质量经营,鼓励企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实施名牌战略,创用户满意产品活动;
四、开展质量管理的评选工作,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评选质量信得过班组和优秀质量管理小组;
六、开展质量管理的学术研究,评选优秀著作和论文,推广质量管理的先进成果;
七、总结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并进行交流;
八、宣传和贯彻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普及现代质量管理知识和技术,加强质量管理教育,培训质量管理人才;
九、开展质量管理技术咨询活动;
十、开展机械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和用户评价,反映用户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十一、编辑、翻译出版质量管理期刊,书籍、论著和资料;
十二、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引进消化国外先进的质量管理成果并加以创新;
十三、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机械工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不分隶属部门、地区、所有制,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都可以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可以加入本协会:
(一)多年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在理论上深有造诣,在实践上经验丰富者;
(二)在质量管理上有一定的研究成果或成绩显著者;
(三)在提高质量上有显著成绩者;
(四)热心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专家、教授、学者、工程技术人、新闻工作者以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优先享受本协会组织的表彰和奖励;
五、优先获得本协会编辑出版的书刊、论著和资料;
六、对本协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协会举办的活动和提供的服务,会员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由秘书处提出方案,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贵。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任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5,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本协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立理事长办公会制度,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2/3以上的人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本协会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
五、提名秘书长、名誉理事长和顾问的人选,提交理事会选举。
第三十条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签署有关文件;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03年 9月 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